必須對設立他的那位獨一真神負責任,確實的執行這些任務。因此,政府官員有義務按照神的旨意執行所委託給他的職分。聖經是神旨意的至高和無謬誤的啟示,因此聖經也是人生各範疇中至高和沒有錯謬的準則。所以,政府官員在執行其治理任務時,應當承認聖經為其無錯謬的準則。 不過,政府官員只能在其權柄的範圍內,以其行政長官的身分來應用神在聖經中的啟示。政府官員在推行政令與執行其行政職權時,只需遵照聖經關乎政治及官員的要求。倘若政府官員以他官員的身分,去推行聖經對個人或團體其他的要求,則顯然已逾越了其職權範圍,並曲解了聖經的要求。 教會的範圍與政府官員執掌的範圍不同。教會與政府都是神所設立,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從屬於神、並萬物之首的基督。兩者必須瞭解此一從屬關係,並且瞭解二者個別的職責範圍。兩者都必須保存其自主性,才不致互相侵犯。不過,二者雖然在功能及範圍上不同,我們卻不能忽視包含這些不同的較大的合一性。界定這合一性的原則就是神的主權,以及從此引伸出來的義務――就是教會與政府都應當促進神國的利益。任何基督徒關於政教關係的觀念,只能根據此一原則出發。 神把傳揚祂全備旨意的工作交給了教會,這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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